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

<第七號>2001年11月13日 

●採訪週報:午醉醒來愁未醒
 
我現在的工作是午夜下班,偶爾和同事消夜,偶爾也喝點酒。前幾天消夜完又被友人找去喝酒,到家居然天色微白,酒醒更已過午,日子過得還真快。
 
我就在這天被太太痛罵一頓,無非是說我放不開酬酢,生活作息不正常等等。我啞口無言,想著如何才能平息她怒氣,如何才不會影響家庭生活的氣氛。至於喝酒嘛,我雖然還不至於到無怨無悔的地步,卻也不曾有過太多的不愉快,我倒是因為自已在與友人把酒言歡時,沒有能讓我太太同樣感受愉快,而覺得對不起她。
 
我常向友人說「睡」字從目,「醒」字卻很奇怪從酒。人睡飽了自然張開眼睛,但要說自己醒了,依字形字義看,除非是先醉了。不是這樣嗎?沒有醉哪來的醒!
 
我無意為喝酒這種行為辯護,但是它的確一直是禮教的一部分。以前任何祭典都要有酒,獻酒的對象有神有鬼,現在阿扁總統的國宴也要舉杯和外國元首互祝國運昌隆,有什麼好理由讓大家不再喝酒?
 
如果喝酒這種行為還是被排斥,我更不好意思提起,古今中外多少文學藝術作品是酒後的產物。不好意思的原因是,這些並不是我的作品,我也不會因為喝酒而有什麼好作品。唉,我應該怎麼說才好,反正喝酒真的沒有那麼壞就是了。
 
我一邊聽著太太的數落,覺得她罵得真對,可是也隱隱覺得喝酒還是沒什麼錯。這次我並沒有喝很多,也沒有宿醉,但是那種剛喝過酒的感覺一直還在。我突然想起李清照的「沈水臥時燒,香消酒未消」。想醉也難;要醒嘛,那更是難!
 
我便這麼胡思亂想,別人不理會就罷了,不知道如何才能讓生命中最親蜜的人試著接受我的想法?
 
這個午后,小孩上學去了,屋子靜靜的;我偷偷看了太太一眼,她怒氣未消。
 
 
●編輯週報:香消酒未消
 
「沈水臥時燒,香消酒未消」是宋代女詞人李清照很美的文字。當時的文人不管是男是女,常都以酒入詩、以酒入詞,從他們的作品看,不只常喝,喝得還不少。例如,「香消酒未消」!
 
「沈水」指的是「沈水香」,(「沈」字讀「陳」不讀「審」),自古和「龍涎香」都是唐宋名貴的香料。唐宋人家使用香料十分平常,有的還製成各種形狀;例如心字型稱為「心香」,燒過的灰可能留出心型,當時文學作品中便有「心字已成灰」這樣的句子。
 
李清照喝酒過後,點燃「沈水香」便睡了,醒來察覺香味已經全無,酒意卻還沒有完全消退。然而,未消的也許不是酒意,是惆悵?
 
回到現實,現今世界有所謂的「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」(又稱華盛頓公約,簡稱為CITES),生產「沈水香」的容水沈香樹就被列入管制,台灣去年還被國際點名是全球最大的沈香消費國之一,平均每年消費六百八十公噸。
 
台灣被國際點名過度使用沈香的產品,包括公賣局的雙鹿五加皮酒、竹葉青酒、中藥材、宗教祭拜高價用香、沈香粉、沈香油、沈香原木、雕刻品和珍玩收藏品等。當時中時晚報有記者陳世財的相關報導:
 
「沈香是一種高文化、高經濟價值、高價格的木材,最常被用作藥材、香料或香水,連最近時下的沈香香精洗髮精和香皂也趕上這流行;全球的沈香因而正面臨被過度採收及非法貿易的嚴重危機。印度傳統醫學、藏醫及傳統東亞醫學有關沈香的入藥紀錄,長達幾千年歷史;在台灣,沈香的利用也相當普遍,最盛行在中藥界及宗教界的活動。
 
沈香屬的植物必須能分泌樹脂,才有利用價值。不過,沈香樹脂是沈香屬植物受傷或心材部位受到真菌感染後分泌而來,只有一小部分的個體能分泌沈香樹脂,單從樹木外表則幾乎很難判定樹脂是否存在。」
 
台北野生物貿易調查委員會也有台灣使用沈香的一些報告,我摘錄部分如下:
 
「沈香顧名思義就是能沈到水裡的香料,因為當沈香木頭中所含的沈香樹脂量夠多時,其密度會比水大,也就是會沈入水底。」
 
「在台灣的市場上,沈香的價格以所含的沈香樹脂量多寡而定,而樹脂的多寡可用沈水與否來斷定,例如會沈到水底的沈香叫『全沈』,這種貨品的價格要比半浮在水中的『半沈』貴許多,而『半沈』的價格則比完全浮在水面的『板沈』高出不少。」
 
 
「由於沈香高貴的身價及優雅的香味,除了上述的消耗性使用外,自古以來沈香如同玉石也是中國收藏家的珍玩之一;在台灣,也有人將沈香以木塊或製成雕刻品的方式收藏。在台灣甚至有店家專門經營沈香產品,例如:沈香原木、沈香塊、雕刻、各式的拜香、沈香粉、沈香油等產品。」
 
我好事找了這些資料,只想描述現在使用沈香的一些情景,來撫今追昔。例如,現代人被法律和道德逼得沒有什麼心情喝酒了,酒後也不再詩情畫意點香了;既然不是酒後點香,也不會有「香消酒未消」的意境了。我明白當今的主流文化也是反酒的;不過,比起失去的,這不是有點讓人遺憾嗎?
 
 
●校對週報:酒後和酒醉
 
這一、兩年關於酒後駕車、騎車肇事的事件備受重視,這類的新聞也突然多了起來,電子媒體守半夜的新聞,有些人雖然沒有肇事,畫面上也刻意呈現他們的「醉態」,前陣子就有外籍男子當街裸奔的鏡頭,在整點新聞播了一天。
 
我常常想起李白水中捉月的傳說,這樣的「醉態」長久以來被認為是美好而浪漫,凡夫俗子酒後些許的放縱與恣意,卻是現今道德和法律上的惡。記者當然無法改變社會的價值觀,但在報導這類新聞的時候,有沒有扭曲或擴張了價值,都值得省思。我認為,至少對沒有肇事、傷人的「醉漢」,應該多些包容。
 
撇開這些不談,就平面媒體報紙而言,這類新聞的寫作,也有可以檢討的地方。
 
首先,我便常和同事討論,儘量使用「酒後駕車」而不要使用「酒醉駕車」的字眼,因為「酒後」比較接近是描述事實,「酒醉」則是對狀況的判斷。認定一個人酒醉是相當主觀的,何況多數醉酒的人常自認沒有醉。
 
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,汽車駕駛人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,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,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零點零五%以上者」,不得駕車。請注意,這裡並沒有說「酒醉」不得駕車。
 
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卅五條也對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」的駕駛人規定了罰則,同樣不提「酒醉駕車」等字眼。我只在第八十六條發現,當駕駛人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,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,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,某些情況必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,法條列舉這些情況時,才提到「酒醉駕車」。
 
其次,就算稱人「酒後駕車」,在新聞上也是有問題的。因為刑法修正後,某種程度的酒後駕車便觸犯公共危險罪,新聞同業都知道,即使檢察官起訴,在法官還沒有判刑前,這都還是涉嫌而已。「警方查出某人疑似酒後駕車,檢測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標準,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偵辦。」像這類的寫法,可能比較妥當。
 
就算是沒有觸犯公共危險罪的情況,寫「疑似酒後駕車」還是比較好。案例顯示,像食用蜂膠、使用漱口水,都可能讓警方檢測時認定為「酒後駕車」;反過來說,警方檢測出酒精濃度超高,還是無法證明當事人一定喝了酒,加個「疑似」兩字總是較好。我說,假設「酒後駕車」是道德和法律上的惡,當記者無法確某人的「惡行」,處理新聞時不是應該有所保留嗎?否則不就是壞人名節?
 
第三,所謂酒精濃度檢測,法律上採行兩種方式,也各有所謂的標準。像檢測吐氣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,依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就不得駕車;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時,即使沒有肇事,也觸犯公共危險罪。而檢測血液時,酒精濃度超過零點零五%就不得駕車。
 
記者報導時,有必要先說明檢警實施的是哪一種檢測,敘述酒精濃度的測試結果時,也要弄清楚這個數值的單位。像檢測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時,就只有百分比,不用單位,不像檢測吐氣的酒精濃度單位是「每公升幾毫克」。
 
例如,常用的寫法是:「警方檢測某甲吐氣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六五毫克,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偵辦。」有些人喜歡寫「高達每公升零點六五毫克」,這「高達」兩字實在礙眼,也有夾敘夾議之嫌。
 
既然談到有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的情況,順便提提另一種不當的敘述。像車禍中駕駛傷重或死亡,警方無法檢測他吐氣所含的酒精濃度,只能檢測血液中的酒精濃度,結果出爐前,卻已聽到記者播報:「駕駛身上傳來濃濃的酒味,很可能又是一起酒後肇事的案件!」為何不妥,應該是很清楚了。
 
拉拉雜雜寫下這些,其實只想替一些喝酒的人爭些尊嚴和權利。我總覺得,最近處理酒後駕車新聞有些浮濫了,一部分原因竟和新聞採訪不夠客觀、寫作不夠精確有關;而這樣處理新聞可能壞人名節,和酒後駕車可能傷人身體又有什麼不同?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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